近年来,网络主播成为一种新的就业形式,越来越多的人与经纪公司签约成为主播,但主播与经纪公司之间的纠纷也不断涌现。近日,长春市经开区兴隆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公司诉主播”案件。
某传媒公司与王某签订了《优秀艺人独家代理合作协议》,约定合作期限为一年。然而,在协议履行两个月后,王某却向该公司法人代表发微信称自己“辞职”离开公司。该公司以王某违约为由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王某支付违约金10万元。
庭审中,王女士表示:“公司要求我提供的直播内容很低俗,我没法继续干下去了,就辞职了。”
该公司称:“我们与王某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但他工作了两个月就辞职了,他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最后,法官综合考虑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公司与王某合作的时间长短、公司向王某支付的工作报酬以及王某在履行本案《合作协议》中的过错程度,判决王某支付违约金7000元。
法官提醒所有梦想成为直播主播的人,在进入直播行业、签订《合作协议》前一定要极其谨慎,充分了解合同内容以及直播行业的特点和规则后再做出决定。
同时提醒媒体公司,极高的违约金违背了“赔偿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也可能促使媒体公司为获取高额违约金,故意在主播合同中设置苛刻的条款,从而可能因过分加重一方的责任而导致合同无效。
网络主播若想获取更好的商业价值,与自身的努力以及公司的运营包装息息相关,但双方应尊重契约,实现共赢,促进行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