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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新业态劳动争议频发,越秀法院审结一起涉网络主播案件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4-06-25 22:20:29 作者:佚名 浏览量:

随着互联网和数字技术的发展,远程办公、平台型工作、零工等新型劳动形态不断涌现。相较于传统劳动用工,直播等新型互联网劳动形态更加灵活,但随之而来的新纠纷类型也层出不穷。近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网络主播的劳动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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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事实

为借“流量”热潮,一家服装公司发布招聘抖音主播的广告。肖杨通过招聘面试,以网络主播身份加入该公司,为公司进行抖音直播销售。他每天上午10点到下午3点半在指定地点直播,每周休息一天。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为肖杨缴纳社保,公司管理层每月通过微信或支付宝支付肖杨的工资和佣金。

工作半年后,因双方意见不合,小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半年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仲裁裁决支持了小杨的请求,但公司不服裁决,向越秀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公司无需向小杨支付上述工资差额61283.25元。

诉讼过程中,该公司认为没有肖阳的打卡记录和劳动证,否认肖阳是其公司员工,甚至一度否认认识肖阳。

判断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服装公司向小杨一次性支付双倍工资差额61283.25元。

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意见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刘志嘉

在新型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往往成为争议焦点。根据《关于建立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5]12号)有关规定,劳动关系的核心特征是“劳动管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具有人身从属、经济从属和组织从属等特点,即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是否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偿劳动、其提供的劳动是否属于用人单位经营活动的一部分。判断劳动关系的依据可以有三个要件的有无和强弱。

本案中,公司的管理规章制度及奖惩规则均适用于肖杨。肖杨使用公司提供的直播账号,按照公司规定的直播时间、地点等要求进行直播卖货,工作成果亦归公司所有,双方构成强人身管理关系。其次,肖杨的劳动工具为自媒体账号,由公司注册并提供,肖杨通过公司提供的劳动工具及劳动材料进行工作,工作报酬由公司每月按时支付,符合经济从属关系。最后,肖杨的直播卖货用于介绍、推广公司相关产品,吸引消费者消费,是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具有一定的组织从属关系。综上所述,双方当事人均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构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肖杨为公司员工。 法院据此作出判决,同时也呼吁用人单位正视劳动者合法权益,规范用工制度,及时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双方权利义务。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型就业形式劳动者权益保护”,随后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又再次强调“加强新型就业形式劳动者权益保护”。企业的发展不能以牺牲劳动者合法权益为代价。同样,新业态的健康发展也需要法律的支持。在新的就业形式下,司法审判要与时俱进,准确把握新业态、新就业模式,更好地平衡劳动者权益保护与企业经营效益,为新业态健康发展、劳动力市场和谐稳定、营商环境改善提供坚实的司法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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