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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上男主播!榜一大姐一年打赏 18 万后,结局令人意想不到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4-06-25 22:17:18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小苏,四川绵阳人,某直播平台男主播,平时在直播间唱歌。小秦,湖南人,是小苏的粉丝,她不仅被小苏的歌声吸引,还大方打赏。小苏私加了小秦微信,不到一个月,两人发展成恋人,甚至见过面。

为支持小苏,小秦不断在网上给小苏打赏,一年内给小苏打赏总计18万余元。后二人分手,小秦将小苏起诉至绵阳市涪城区法院,称结婚目的已无法实现,要求小苏退还作为结婚条件所给的小费。

6月19日,红星新闻记者从绵阳涪城法院获悉,法院认为小琴作为粉丝,出于对主播的喜爱而给予打赏,属于消费行为,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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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由 Tuchong Creative 提供

爱上男主播:

“榜上大姐”一年悬赏18万

两人发展出恋爱关系并见面

四川绵阳钢琴弹唱主播小苏,是个90后小伙子,凭借“颜值、才华”圈粉不少,小苏小有名气。2022年2月初,30多岁的湖南女子小琴在直播间认识了小苏,被他的歌声吸引,成了他的女粉,经常在小苏的直播间驻足,有兴致时会给他“大方”的打赏,打赏金额从几元逐渐增加到十几元,再到三四百元。

小苏很快就注意到了小琴,并私下加了她微信,两人经常无话不谈,看上去相处得非常融洽。不到一个月的时间,两人就发展成了恋人关系,并互相称呼为男女朋友。

2022年7月,小琴与小苏见面,在四川绵阳市同居一周,小苏支付了大部分费用。同年8月,两人继续在湖南长沙同居一周,小琴支付了大部分费用。后来,两人的恋情一直持续到2023年4月。在此期间,两人通过网络和电话保持联系。小苏在微信聊天记录中多次设想结婚的场景,感叹爱情的美好。

为了支持小苏,小芹明知平台抽走一半的钱,仍坚持在网上给小苏打赏,打赏金额少则几百元,多则几千元,甚至上万元。因为慷慨,小芹在小苏的直播间榜单上名列“TOP1”、“Top Lady”、“Top Fan”。一年来,小芹给小苏的打赏金额总计超过18万元。

分手引发诉讼:

起诉对方退还奖金

法院驳回此案:属于消费行为,并非赠与行为

2023年3月3日,小苏在微信上向小秦索要两份礼物,后小苏向小秦转了1000元作为礼物。同年4月6日,小苏在微信上将小秦拉黑。

小琴称,因发现小苏与其他女粉丝有暧昧行为,被迫分手,以已无法达到结婚目的为由将小苏起诉至阜城法院,要求小苏退还以结婚为条件给予的酬金。

那么,网络打赏的钱该不该退还?小琴的网络打赏行为到底是附结婚条件的赠与,还是单纯的网络消费行为?

绵阳市涪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琴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其民事法律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财产无偿赠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具有无偿、单方性的特征。

被告人小苏在网络直播间展示才艺,从而吸引粉丝获得打赏,属于法律允许范围内的有偿交换行为。小秦作为粉丝,出于对主播的喜爱而打赏,属于消费行为。与一般消费不同,打赏价格由粉丝根据自己觉得“值得”而主动确定。粉丝还因为打赏而获得与主播互动、提升账号等级等个性化体验,满足了精神上的享受。小秦不仅了解打赏行为的后果,也知道平台与主播的分成模式。在与小苏建立恋爱关系后,多次、长期打赏,是以消费行为帮助小苏提高业绩。小秦认为,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馈赠。从双方见面次数、与对方亲友的融合程度、交谈内容等情况来看,两人尚未达到谈婚论嫁的阶段。 肖秦称打赏属于赠与行为,该行为既不符合赠与行为的特征,也不符合捐赠者逃避平台佣金的普遍心态,法院认定打赏行为属于消费行为而非赠与行为。

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小琴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是小琴的维权行为缺乏法律依据。

法官表示,“网络打赏”一般发生在主播进行直播表演时,用户向平台购买虚拟礼物作为打赏,主播由此获得的收益应视为劳动收入,不应视为对主播的馈赠,而是一种消费行为。

同时,涪城法院提醒,未成年人给予与其年龄、智力水平不相符的打赏,监护人可以要求退还该笔钱款。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网上打赏时,要评估自身的经济能力和承受能力,理性打赏和消费,并应当对自己的消费行为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红星新闻记者 周兰兰 唐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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