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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向主播借钱后打赏主播拒绝还债,法院判决还钱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4-06-04 23:16:23 作者:佚名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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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直播带货越来越火爆,很多人闲暇时喜欢在短视频平台、直播间等平台观看各种直播,观看过程中给主播送火箭、送礼物也是常有的事。那么,向主播借钱,然后“打赏”主播,算不算还债呢?

近日,广西南宁市宾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该案中,被告以在直播间给原告“送礼”为由拒绝归还借款。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依法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

基本事实

原告吴某是某直播平台的一名直播主播,被告陈某通过该平台与原告相识并成为好友。2022年10月31日至12月20日期间,被告共计5次向原告借款26900元,并承诺次年2月起偿还。2023年2月14日,原告通过微信催促被告追款,被告以没钱为由未归还,但承诺3月初归还。同年3月5日,原告再次通过微信催促被告追款,被告仅同意归还所收的6900元。所收的2万元被告以在直播间给原告“刷礼物”为由拒绝归还,原告遂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民间借贷是指双方当事人形成借贷协议,一方借出资金给另一方使用,使用资金的一方按照协议返还资金的行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主要特征是双方有借贷协议,出借人实际交付借贷资金。本案被告向原告表达借款意思表示,原告多次向被告确认借款金额,被告最终决定向原告借款并承诺归还,原告同意并按照协议将款项划转给被告。至此,双方当事人已经形成借贷协议,因此双方已经建立了借贷合同关系。陈某向吴某借款,获得借款后用于给网络直播平台充值,这是他对借款的自主处分。陈某在直播平台上给吴某送礼作为“酬劳”,与向吴某借钱不同。 陈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吴某限制、诱导陈某充值、购买礼品等方式“奖励”吴某,也不能证明吴某知晓相关“奖励”即为还款,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69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法官意见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款人主张借贷关系已经成立,应对借款合同、资金支付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借款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主要应当提供借款票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存在合​​法借贷关系的证据。本案中,虽然双方没有出具债权凭证,但原告仅以借款转账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否认借贷关系,并已通过“打赏”方式返还款项。本案中,被告的抗辩内容实际上形成了新的诉讼请求。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告应当对其主张的事实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并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中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内容可以支持其主张的借贷关系,被告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因此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贷款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应当提供借款票据、收据、欠条等债务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存在借贷法律关系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款票据、收据、欠条等债务凭证未明确债权人,持有债务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事实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备债权人资格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让凭证提起民事借贷诉讼,被告主张该转让是为了偿还双方先前的借贷或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在被告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然应当对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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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马燕、见习记者吴良毅、通讯员邵建瑞、陆仁斌

来源:法制日报

编辑:韩雨婷、朱婵婵、刘旭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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