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直播的兴起,小费乱象时有发生。掺杂着“感情”的小费行为在法律上该如何界定,是赠与还是消费?已婚人士被诱导给巨额小费,配偶能否要求退还?
【案情回顾】
杨某与高某为一对夫妻,高某在直播间结识了主播孙某,两人最初在直播间进行线上互动,随后发展为线下交往。其间,孙某在直播间用各种言语表达对高某的爱意,并诱导高某疯狂送礼打赏。两人的聊天记录中充斥着大量超出主播与粉丝正常互动程度的利诱和对话。
据统计,高某在9个月内向孙某发送虚拟道具18293次,并在其直播间用9176775个虚拟道具币给孙某打赏,其中孙某个人获得折合人民币45万余元的直播收入。
丈夫杨某发现后,以高某违反婚姻忠诚义务、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主播孙某返还全部收益。
庭审中,双方对酬金性质产生分歧。杨某称,二人的行为已经超出了主播与粉丝之间正常的友情和正常互动关系,送礼行为与现实生活中男女之间送礼行为本质相同,且双方所谓的恋情属于不正当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送礼行为属于不当行为。因此,杨某请求法院确认该赠礼行为无效。
主播孙某辩称,主播与粉丝的互动行为没有违背公序良俗,高某向直播平台充值打赏是网络服务合同支付的对价,本质是一种娱乐消费行为,并非赠与。
本案第三人某直播平台表示,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既无权亦无技术能力辨别主播与粉丝之间实际的线下关系,也无法获知消费者的目的和意图,案涉三方构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不存在违约行为。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高某直播打赏虽然属于网络服务合同中的消费行为,但其与孙某线下相识并以情侣身份互动,破坏了主播与粉丝之间正常的互动关系,违背了社会公德和善良风俗。其给予孙某的打赏数额明显高于正常的网络娱乐消费水平。同时,孙某明知高某已婚,却以情侣身份与其互动并引导其打赏,也存在一定过错。
法院判决孙某必须在10日内将其收入的一半,即22万余元返还给杨某。
同时,法院向该平台提出司法建议,要求其加强内容审查和正向引导,加强账号监管和处罚力度,加强直播间私下交易的风险提示,及时清理在直播间或评论中发布的“充值进群”“充值加主播微信”等误导性信息。
【民众声明】
近年来,成人打赏的合法性仍存在争议。法院认为,直播打赏涉及平台、主播及相关机构、行业的合法权益。成人直播打赏无论认定为赠与还是网络服务合同,一旦打赏完成,即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不应以退款等形式任意解除合同。这应与其他网络交易、支付行为相一致。
但男女婚外情、诱导打赏等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直播行为所获得的报酬,则不应受到保护。因此,在处理类似纠纷时,也应坚持网络服务合同的视角,根据过错程度合理分配用户、主播、平台三者的权利义务。
此外,直播平台对低俗内容信息的治理属于公法范畴,我国针对网络内容乱象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并启动“清朗行动”等专项活动开展专项治理,若平台违反相关规定,将需要承担约谈、罚款、限期整改等责任。
在夫妻请求退还直播打赏的案件中,人民法院应当注意区分平台应当承担的公法义务与私法义务,避免过度扩大家庭审判规则。同时,对于直播打赏的性质,涉及欺诈、利诱、违反公序良俗等问题,应当从法律可操作性的角度进一步明确具体的认定标准,进一步统一裁判标准,促进直播行业规范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