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直播的兴起,小费乱象时有发生。掺杂着“感情”的小费行为在法律上该如何界定,是赠与还是消费?已婚人士被诱导给巨额小费,配偶能否要求退还?
杨某与高某为一对夫妻,妻子高某在直播间结识了比自己小12岁的2000主播孙某,两人从线上交往发展到线下相恋,其间孙某用各种言语表达对高某的爱意,并在直播间疯狂诱导高某送礼打赏,两人的聊天记录中充斥着大量超出主播与粉丝正常范围的诱导打赏和对话。
据统计,高某在9个月内向孙某发送虚拟道具18293次,并在其直播间用9176775个虚拟道具币给孙某打赏,其中孙某个人获得折合人民币45万余元的直播收入。
丈夫杨某发现后,以高某违反婚姻忠诚义务、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主播孙某返还全部收益。
庭审中,双方对打赏性质产生分歧。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高某直播打赏虽然属于网络服务合同中的消费行为,但其与孙某线下相识并以情侣身份互动,破坏了主播与粉丝之间正常的互动关系,违背了社会公德和善良风俗。高某给予孙某的打赏数额明显高于正常的网络娱乐消费水平。同时,孙某明知高某已婚,却以情侣身份与其互动并引导其打赏,也构成一定的过错。
法院判决孙某必须在十日内将其收入的一半,即22万多元返还给杨某。
近年来,成年人打赏行为的效力仍存在一些争议。法院向平台提出司法建议,要求其加强内容审核和正向引导,加强账号监管与处罚,加强直播间私下交易的风险提示,及时清理直播间或评论区中“充值进群”、“充值加主播微信”等误导性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