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直播的兴起,借“感情因素”打赏现象屡见不鲜,一些粉丝沉迷其中,不断打赏,不仅造成金钱损失、诱发家庭矛盾,也违背了社会秩序和道德。
以“感情”进行打赏的行为在法律上该如何界定?是赠与还是消费?已婚人士被诱导给予巨额打赏,配偶能否要求退还?如何通过司法裁判引导直播行业规范健康发展?近日,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成年人直播打赏返还纠纷案。
主播“诱导”女子给出疯狂小费
杨某与妻子高某共同经营一家餐厅,闲暇之余,高某逐渐沉迷于手机直播,在直播间认识了比自己小12岁的“00后”主播孙某。两人最初在直播间的线上互动,发展成了线下约会。期间,孙某用各种言语向高某表达爱意,并在直播间诱使高某疯狂送礼打赏。
“点击上方的保时捷”
“粉红嘉年华”
“520红包”
“我会尽我所能保护你,包容你,让你幸福”
从孙某与高某的聊天记录截图可以看出,其中充斥着大量超出主播与粉丝之间正常层级的打赏利诱和交流。
高某利用在直播平台注册的两个账号,在9个月的时间里向孙某发送虚拟道具18293次。据统计,高某在其直播间内共使用虚拟道具币9176775枚给孙某打赏,其中孙某个人获得直播收入45万余元。杨某发现高某违反夫妻忠诚义务,擅自处置夫妻共同财产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主播孙某返还45万余元全部收入。
直播打赏是赠送还是消费?
庭审中,双方对悬赏性质产生分歧。杨某表示,高某与主播孙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二人已经超越了正常的朋友关系和主播与粉丝的正常互动,二人在微信上的交流内容足以证实二人之间存在纠缠不清的“男女关系”。在高某与孙某逐渐从主播与粉丝的关系发展到所谓的“情侣”关系后,二人的性质发生了变化。高某对孙某的疯狂送礼,本质上与现实生活中男女之间的送礼无异,二人之间所谓的恋爱关系是不正当的,有悖于公序良俗,送礼行为属于不当行为,因此杨某请求法院确认高某对孙某的送礼行为无效,孙某应从高某的悬赏金额中返还45万余元的收入。
主播孙某辩称,其承认高某向其发送虚拟道具并获利45万余元,但其认为主播与粉丝的互动行为并未违背公序良俗,高某向直播平台充值打赏是网络服务合同支付的对价,本质属于娱乐消费行为,并非赠与。
本案第三人某直播平台则表示,本案当事人并未向其主张权利,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既无权也不具备技术能力区分主播与粉丝之间实际的线下关系,也无法获知消费者的目的和意图,案涉三方构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不存在违约行为。
网络直播打赏的法律性质和效力应如何认定?本案不仅涉及用户、主播、平台三者法律关系的认定,还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权的认定。司法实践中,关于直播打赏也存在赠与合同说与服务合同说的争议。
判决返还一半收益
在缺乏先例的情况下,本案合议庭通过查阅材料、实地走访等方式,深入了解直播行业的流量变现模式,认真梳理主播营销言论内容,分析直播内容对社会主流价值观的影响。最终,合议庭明确了本案的裁判规则。第一,直播平台与用户、主播之间形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用户观看直播并给予打赏属于商业消费行为;第二,依据打赏数额及夫妻财产约定,判断夫妻一方的打赏行为是否侵犯夫妻另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权;第三,以公序良俗原则作为确定直播打赏的基本效力条款。
法院据此认为,高某直播打赏虽然属于网络服务合同中的消费行为,但其与孙某线下相识并以情侣身份互动,破坏了主播与粉丝之间正常的互动关系,违背了社会公德善俗,且给予孙某的打赏数额明显高于正常的网络娱乐消费水平。同时,孙某明知高某的婚姻状况为已婚,仍以情侣身份与其互动并引导其打赏,也构成一定的过错。现杨某作为夫妻另一方,以高某违反公序良俗、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请求确认打赏无效,并请求孙某返还财产,并酌情给予部分支持。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孙某在10日内将其获利的一半,即22万余元返还给杨某。
发布司法建议促进行业治理
案件不是结局,治理才是初衷。由于该案涉及主播在涉案运营平台上暗示、引诱、鼓励、私下联系用户索要高额悬赏的行为,为防止更多粉丝再次陷入纠纷,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主动向该平台提出司法建议,要求其加强内容审核和正向引导,加强账号监管与处罚,加强直播间私下交易的风险提示,及时清理在直播间或评论中发布的“充值进群”、“充值加主播微信”等误导性信息。
平台接到建议后,立即对涉案主播进行重新审查,并封禁账号。针对打赏乱象,制定了健康主播积分管理制度,对主播账号按照积分进行分级管理。对积分过低的主播,采取限制使用PK、打赏功能、暂停提取违规直播收入等措施,持续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