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感情”进行奖励的行为在法律上该如何界定?是赠与还是消费?已婚人士被诱导给予巨额奖励,配偶能否要求退还?
杨某与高某是一对夫妻,高某在直播间认识了比自己小12岁的00后主播孙某,两人最初在直播间进行线上互动,随后进行了线下约会。
其间,孙某用各种花言巧语表达对高某的爱意,并在直播间诱导其疯狂送礼打赏,两人的聊天记录中充斥着大量超出主播与粉丝之间正常范围的利诱打赏和对话。
据统计,高某在9个月内向孙某发送虚拟道具18293次,并在其直播间用9176775个虚拟道具币给孙某打赏,其中孙某个人获得折合人民币45万余元的直播收入。
丈夫杨某发现后,以高某违反婚姻忠诚义务、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主播孙某返还全部收益。
庭审中,双方对打赏性质产生分歧,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高某某直播打赏虽然属于网络服务合同中的消费行为,但其与孙某线下相识并以情侣关系进行互动,破坏了主播与粉丝之间正常的互动关系,违背了社会公德和善良风俗,且高某某给予孙某某的打赏数额明显高于正常的网络娱乐消费水平。
同时,孙某明知高某已婚,仍以情人关系交往,导致高某给予其报酬,亦存在过错。法院判决孙某在十日内将其收入的一半,即22万余元返还给杨某。
近年来,成年人打赏行为的效力仍存在一些争议。法院向平台提出司法建议,要求其加强内容审核和正向引导,加强账号监管与处罚,加强直播间私下交易的风险提示,及时清理直播间或评论区中“充值进群”、“充值加主播微信”等误导性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