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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女子被主播诱导疯狂打赏,配偶能否要求返还?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4-05-29 23:15:47 作者:佚名 浏览量:

随着直播的兴起

以“情感”为由奖励他人的现象时有发生。

有些粉丝上瘾了

继续奖励

不仅亏钱

引发家庭矛盾

也违反了社会秩序和道德

掺杂“感情”的打赏行为在法律上该如何界定?是赠与还是消费?已婚人士被诱导给予巨额打赏,配偶能否要求退还?如何通过司法裁判引导直播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近日,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成年人直播奖励返还纠纷案件。

主播“诱导”女子给出疯狂小费

杨某与妻子高某共同经营一家餐厅,闲暇之余,高某逐渐沉迷于手机直播,在直播间认识了比自己小12岁的“00后”主播孙某。两人最初在直播间的线上互动,发展成了线下约会。期间,孙某用各种言语向高某表达爱意,并在直播间诱使高某疯狂送礼打赏。

“点击上方的保时捷”

“粉红嘉年华”

“520红包”

“我会尽我所能保护你,包容你,让你幸福”

从孙某和高某的聊天记录截图可以看出,其中充斥着大量超越主播与粉丝正常关系的打赏和交流利诱。

高某利用在直播平台注册的两个账号,在9个月的时间里向孙某发送虚拟道具18293次。据统计,高某在其直播间内共使用虚拟道具币9176775枚给孙某打赏,其中孙某个人获得直播收入45万余元。杨某发现高某违反夫妻忠诚义务,擅自处置夫妻共同财产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主播孙某返还45万余元全部收入。

直播打赏是赠送还是消费?

庭审中,双方对悬赏性质产生分歧。

杨某称,高某与主播孙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二人已经超越了正常的朋友关系和主播与粉丝的正常互动关系,两人在微信上的交流内容足以证实二人之间存在不明确的“男女关系”。在高某与孙某逐渐从主播与粉丝的关系发展到所谓的“情侣”关系后,二人的性质发生了变化。高某对孙某的疯狂送礼,本质上与现实生活中男女之间的送礼无异,二人之间所谓的恋爱关系是不正当的,违背了公序良俗。送礼行为属于不当行为,故杨某请求法院确认高某对孙某的送礼行为无效,孙某应从高某的奖励金额中返还45万余元的收入。

主播孙某辩称,其承认高某向其发送虚拟道具并获利45万余元,但其认为主播与粉丝的互动行为并未违背公序良俗,高某向直播平台充值打赏是网络服务合同支付的对价,本质属于娱乐消费行为,并非赠与。

本案第三人某直播平台则表示,本案当事人并未向其主张权利,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既无权也不具备技术能力区分主播与粉丝之间实际的线下关系,也无法获知消费者的目的和意图,案涉三方构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不存在违约行为。

网络直播酬金的法律性质和效力应如何认定?本案不仅涉及用户、主播、平台三者法律关系的认定,还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权的认定。司法实践中,关于直播酬金也存在赠与合同说与服务合同说的争议。

判决返还一半收益

在缺乏先例的情况下,本案合议庭通过查阅材料、实地走访等方式,深入了解直播行业的流量变现模式,认真梳理主播营销言论内容,分析直播内容对社会主流价值观的影响。最终,合议庭明确了本案的裁判规则。第一,直播平台与用户、主播之间形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用户观看直播并给予打赏属于商业消费行为;第二,依据打赏数额及夫妻财产约定,判断夫妻一方的打赏行为是否侵犯夫妻另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权;第三,以公序良俗原则作为确定直播打赏的基本效力条款。

法院据此认为,高某直播打赏虽然属于网络服务合同中的消费行为,但其与孙某线下相识并以情侣身份互动,破坏了主播与粉丝之间正常的互动关系,违背了社会公德善俗,且给予孙某的打赏数额明显高于正常的网络娱乐消费水平。同时,孙某明知高某的婚姻状况为已婚,仍以情侣身份与其互动并引导其打赏,也构成一定的过错。现杨某作为夫妻另一方,以高某违反公序良俗、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请求确认打赏无效,并请求孙某返还财产,并酌情给予部分支持。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孙某在10日内将其获利的一半,即22万余元返还给杨某。

案件不是结局,治理才是初衷。由于该案涉及主播在涉案运营平台上暗示、引诱、鼓励、私下联系用户索要高额悬赏的行为,为防止更多粉丝再次陷入纠纷,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主动向该平台提出司法建议,要求其加强内容审核和正向引导,加强账号监管与处罚,加强直播间私下交易的风险提示,及时清理在直播间或评论中发布的“充值进群”、“充值加主播微信”等误导性信息。

平台接到建议后,立即对涉案主播进行重新审查,并封禁账号。针对打赏乱象,制定了健康主播积分管理制度,对主播账号按照积分进行分级管理。对积分过低的主播,采取限制使用PK、打赏功能、暂停提取违规直播收入等措施,持续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网络直播打赏通常是平台用户注册账号,按照需要完成网络充值,然后使用充值获得的虚拟货币在直播过程中购买礼物送出。

近年来,未成年人打赏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未成年人大额打赏、为游戏充值的行为不符合其年龄和智力水平,未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的,其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司法实践中,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款项的行为均得到支持。但对于成年人打赏行为的效力问题,仍然存在一定争议。本案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成年人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对是否参与打赏、打赏金额应由当事人理性决定,其打赏属于网络服务合同中正常的消费行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不予返还。另一种意见认为,越来越多的成年人沉迷于直播,一些主播以线下见面、婚外情感关系等为由诱导观众打赏,这些违法行为层出不穷,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造成了冲击。

司法办案必须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法官综合考量后最终认为,直播打赏涉及平台、主播及相关机构、行业的合法权益。无论成年人的直播打赏行为认定为赠与还是网络服务合同,打赏一旦完成,即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行为,不应以退款的形式任意解除。这应当与其他网络交易、支付行为相一致。但通过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直播行为所获得的打赏,如男女婚外情感关系、诱导性打赏等,则不应受到保护。因此,在处理类似纠纷时,也应坚持网络服务合同的视角,根据过错程度合理分配用户、主播、平台三方的权利义务。 通过明确审判规则,不仅要明确认定直播打赏的法律性质、及时化解纠纷,更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审判之中,彰显司法的温度。

此外,直播平台对低俗内容信息的治理属于公法调整的内容,我国已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治理网络内容乱象,并开展“清朗行动”等专项行动开展专项治理。平台若违反相关规定,需承担约谈、罚款、限期整改等责任。在涉及夫妻请求退还直播打赏的案件中,人民法院应注意区分平台应承担的公法义务与私法义务,避免过度扩大家庭审判规则。同时,对于直播打赏的性质,涉及诈骗、引诱、违反公序良俗等,应从法律可操作性角度进一步明确具体认定标准,进一步统一裁判标准,促进直播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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