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花园】
●案情:小怡喜欢直播,想当主播,但当时身份证不在身边,于是借用表弟小王的身份证号在直播平台注册了账号,并一直使用此账号为直播账号。 收入。 在她的努力下,该账号拥有30.6万粉丝,成为直播平台上“财富级”和“明星级”较高的主播。 随后,小艺向直播平台申请更改直播账号实名认证信息。 经审核,直播平台发现该账号的直播主体一直是小艺,因此将实名认证人改为小艺。 小王表姐认为,直播平台恶意串通小艺更改账户实名认证信息,严重侵犯了她的虚拟财产权。 于是她起诉法院,请求判令直播平台将直播账号实名认证器改回自己。
●判决:法院认为直播账号属于虚拟财产,应受法律保护。 账号产权权益的客体包括两部分:一是账号本身,二是用户对账号的个性化使用和运营所产生的粉丝、流量等产权。 根据直播平台与用户签订的服务协议,小王在未经平台审核的情况下将账号转交给小易,属于非法转让行为。 平台终止小王继续使用该账号是基于协议和规则的合理措施,不构成侵权。 该账号已被小艺长期运营,并产生了粉丝数等新的属性内容。 这部分属性内容源于观众对小艺及其直播内容的肯定。 它以小毅的劳动和管理为基础,具有一定的个人依恋性。 将相关产权分配给创作者,符合赚取收入的价值取向,更加公平。 法院判决驳回小王的全部诉讼请求。
●论据:从合同的形式来看,注册人拥有账号的使用权,而实名认证人就是注册人。 但如果实际用户通过个人劳动创造并添加虚拟财产到自己的账户中,他是否享受虚拟财产带来的好处呢? 这应考虑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基于公平原则,确定各方对网络虚拟财产形成的贡献。 网络虚拟财产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具有价值,民事主体通过努力获得了相应的价值。 将虚拟财产权赋予完成工作的一方,符合公平原则。 二是从效率原则出发,实现网络虚拟财产经济价值最大化。 小王注册新账户的成本较低,但如果小易放弃该账户,该账户所附带的虚拟财产就会被浪费。 司法审判应当尊重虚拟财产发展规律,平衡各方利益。 互联网平台还应进一步完善实名管理。
(光明日报记者陈慧娟编译)
《光明日报》(2024年1月13日第0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