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13485538018
关闭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职场资讯 > 主播招聘

入职时年满68岁,签的是劳务协议,工作受伤能否认定工伤?|成都律师刘艳

来源:主播人才网,直播人才网 时间:2024-04-23 05:56:13 作者:主播人才网,直播人才网 浏览量:

        成都律师刘艳温馨提示:本公众号长期免费分享好文,欢迎关注。订阅方法:点击文章标题下方的蓝色字体“成都律师刘艳”或通过下面的公众号名片关注即可。鉴于本人名字过于普通,同名同姓同职业的亦有之,因此,委托律师之前请核实身份,您所面对的律师是不是长期发布本公众号的人。

——点型按例·有典看法——

点:一点、一部分;推荐、点播。
型:典型、特别。
按例:一作“案例”谐音,二作“按照、依照案例(说法)”之意。按照案例谈看法、说观点,依照案例做拓展。
典:“点”的谐音,亦有以最新公布的《民法典》等法律法规为参考之意。
看法:从社会实践看法律法规的理解与适用;从法律法规、司法实践的角度说小编的看法。
一句话,呈现一些典型案例的同时,不能少了小编的看法与观点。观点是否得当,看法是否合理,全靠看官品鉴,但小编这里不能少了这道“特色菜”,否则就缺失了“有典看法”的初衷。
温馨提示:经典案例不仅仅是由小编选择,也可以由读者朋友推荐、点播。若有比较典型的案例,请读者朋友留言提供判决书案号,小编将择选分享。另,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及链接。

入职时虽已达到退休年龄,即使不存在劳动关系,亦未购买社保,但符合条件的依然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予以认定工伤。
【基本案情】
202161日,A公司(A公司是B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与第三人魏某签订劳务协议书,约定:B公司雇佣第三人提供劳务,从事保洁工作;报酬为每月880元,每月30日前支付;期限自202161日起至2023531日止。双方还对劳务标准、权利义务即责任承担、纠纷解决等做了约定。
协议签订后,第三人到A公司从事保洁工作,负责×公路的打扫及捡拾垃圾,A公司每月支付第三人报酬。
202231515时许,第三人驾驶“福田之星”牌电动三轮车捡垃圾时与××ד起亚”牌普通客车相撞,造成第三人受伤,两车受损的事故。交警大队作出第三人魏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的认定。
202283日,第三人向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20221118日,市人社局经过调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第三人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并于20221123日、127日送达给第三人、A公司。
A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另查明,第三人魏某于19521117日出生,系农业家庭户口。2016727日,市政府给魏某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魏某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
【按例说法】
一审法院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
法院认为,A公司对市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中认定的第三人受伤过程及地点无异议,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魏某受伤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认定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明确“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根据上述规定,第三人魏某系农民,受聘于B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在工作时因工作原因受伤,其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A公司主张认定工伤应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其是用工单位而不是用人单位,与第三人是劳务关系不应认定为工伤,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第三人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A公司的诉请不能成立。
公司上诉第三人不具备劳动者的主体资格,亦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首先,本案工伤认定的前提是存在劳动关系,A公司与第三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是劳务关系。202161日,A公司与第三人签订劳务协议书,该协议书明确约定A公司雇佣第三人提供劳务,劳务协议不是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法相关规定。人社局在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作出本案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不清,程序违法,所认定第三人为工伤无法律依据。
其次,第三人不具备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其与A公司之间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25号)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无论本人是否办理退休手续,均不属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第三人出生于19521117日,在202161日双方签订劳务协议书时其已年满68周岁,已不具备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劳务协议书内容表明双方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A公司与第三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存在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程序违法等情形,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公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的答复认为第三人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但该答复并非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人社部于2016年作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条已经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故根据该法律规定,第三人不属于项目参保的情形,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认定。

二审法院:不具有劳动者资格且未缴纳工伤保险费,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应予以认定工伤的情形的理由
本院认为,人社局针对原审第三人魏某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A公司A公司认为与第三人魏某不存在劳动关系,魏某已年满68岁,不具有劳动者资格且未缴纳工伤保险费,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应予以认定工伤的情形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且与最高人民法院[2012]行他字第13号答复不符。故,A公司A公司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
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第二条 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以上观点,仅供参考;能够“打赏”,动力无限我是刘艳,欢迎留言。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文编辑:刘艳
本文校对:冯胜辉
本文排版:荩宥
本文制图:荩玙
拉到底部,点亮在看

上诉状提交一个月了,二审法院怎么还没立案?

人社部: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签是否需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高院: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一定支付双倍工资吗?

高院再审:员工达到退休年龄被终止合同,公司是否支付经济补偿!

员工主张加班费,应该从哪些方面举证?高院这次说清楚了!

公司裁员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统一回复:请问成都律师刘艳,你可以代理异地案件吗?

离婚后名字仍被刻在男方家墓碑上,女方要求赔偿,法院判了

【以案说法】婚内财产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吗?

劳动合同期内,老板将劳动合同转签至其他公司,员工如何应对?

/(2023)宁03行终82号\

◆◆  教育情怀  ◆◆

       编著图书不是目的,而是一个过程,一个督促自己不断学习的过程,一个提升自己理论水平的过程,一个提高自己业务能力的过程,还是一个关注孩子健康成长的过程!(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系列丛书予以修订)

——一个编著图书的律师

原创或整合都不容易,在看关注都是一种打赏!

请点亮在看↓↓

微信扫一扫分享资讯
客服服务热线
13485538018
24小时服务
微信公众号
手机浏览

版权所有 聚贤人力 皖ICP备20008326号-24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广渠门外大街 EMAIL:qlwl@foxmail.com

Powered by PHPYun.

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