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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自建办公楼,发生本单位职工工资100万元计入在建工程,在建工程尚未竣工,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工资尚未支付,本年度汇算清缴时,100万元工资是否需作调增处理?
首先,我们从企业所得税计算逻辑进行分析。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区分为直接法和间接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表的设计,是运用间接法的逻辑,即以会计利润为基础,按照企业所得税规则,对会计利润进行调增或调减得到应纳税所得额。此处需要注意的是,调增或调减,是对会计利润的调整,只有会计核算中作出了基础动作,且基础动作与税法规定不一致,才会涉及“调整”一说,比如:按照企业所得税标准,会计核算多扣或少扣了成本费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对多扣或少扣的成本费用按税法规则进行调整。上述案例中,会计核算将职工薪酬计入在建工程,并未对会计利润产生影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不应该进行调整。
其次,我们再从填表说明进行分析。A105050 《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表说明中,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1列与第5列差额;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金额;此处应注意“账载金额”填报“计入成本费用”的工资金额,而非全部计提的工资金额,因此,计入在建工程的工资,无需填写在第1列,不参与计算调整金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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