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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时代兴起,网络主播与签约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来源:主播人才网,直播人才网 时间:2023-04-30 00:00:00 作者:主播人才网,直播人才网 浏览量:

为进一步普及法律知识,呼吁广大群众关注法制建设,向社会传递依法治国的理念和正能量,本中心推出《律师来了》专题栏目,向街坊们科普身边的法律问题,敬请垂注。


直播时代

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或经纪公司之间

产生的争议纠纷逐年增多

网络主播与签约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该如何认定呢?



案情还原

2022年3月4日,增城区某公司作为甲方,家住朱村街的刘某作为乙方,双方签订了一份《直播合作协议(保底版)》,协议中约定了刘某每月直播天数不低于27天,每天直播时长不低于8小时,直播时段需配合公司运营安排;某公司有权对刘某的全部演艺直播行为及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提出意见,进行监督并督促改正;某公司有权根据平台分成政策的变化、直播市场变化以及某公司对刘某扶持的效果,更改主播分成比例等。合同签订后,刘某在某公司的安排下从事网络直播活动,某公司按月向刘某支付款项。


2022年11月,刘某向某公司提交了一份离职申请后离开公司。之后,刘某提起劳动仲裁,主张确认劳动关系,仲裁委裁决刘某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图片来源于网络




李朝跃律师


律师释法



对此,广东唯杰律师事务所的李朝跃律师表示:劳动关系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合意由劳动者一方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一方给付报酬所形成的具有经济、人身从属性的权利义务关系。

本案中,首先,从管理方式上看,某公司对刘某进行劳动管理。根据双方签订的《直播合作协议(保底版)》约定,某公司对刘某的网络直播演艺活动进行平台、时长、小时、天数等各类安排,也有权利对刘某的演艺直播行为进行监督并督促改正,刘某应全面服从某公司对其事业的安排,包括但不限于更换直播平台、到公司旗下其他公会进行直播等。协议履行过程中,刘某必须遵守某公司的各项具体管理制度,某公司对刘某实施了劳动法意义上的管理行为。


其次,从收入分配上看,某公司向刘某支付了劳动报酬。根据双方约定,因刘某进行互联网直播演艺形成的分成收益,按照某公司规定的比例和方式进行分配,刘某对直播所获得的相关收益无自主决定权。刘某因从事网络主播所获得的收益来源于某公司根据每月直播收益情况发放的提成、奖励工资,而非因演艺本身获得的观众打赏。


最后,从工作内容上看,某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网上视频服务等,刘某从事的网络直播活动属于某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综上,刘某与某公司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应认定为劳动关系。


在此,李朝跃律师提醒各位主播们,网络直播不同于传统的劳动关系,网络主播新型用工关系在形式上更加灵活,因此在具体的直播工作中,要切实保护好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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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增城区融媒体中心

文/记者:李诗敏
通讯员:李朝跃
编辑:黄艳枫
审校:陈翠珠
值班主编:黄家荣
终审:王戟
增城区融媒体中心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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