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主播通过直播、视频发帖、社交媒体等平台与观众互动、聊天。 广受对游戏、动漫、二次元文化、网络文化感兴趣的年轻人的喜爱。 他们甚至被称为“永不崩溃”的偶像。
虚拟主播是技术人员利用虚拟数字技术创建二维虚拟形象,真实演员提供动作、声音、情感等。其中,二维虚拟形象被称为“皮套”,真实演员则提供动作、声音、情感等。被称为“中间人”。
案件简介
2022年9月,声音甜美、聪明可爱的石某与某MCN机构苏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虚拟主播签约合同》,同意公司为石某提供虚拟主播“虚拟主播签约合同”。城隍”作为“皮套”。 同时提供运营支持和直播平台活动资源; 双方合作期限为2年,每月直播时间不少于52小时,直播天数不少于22天。 公司拥有直播账号的管理权; 扣除平台税费后,主播占80%,公司占20%。 如果主播单方面提前解除合同,构成根本违约,必须支付违约金。
2023年4月17日至18日,该公司通过社交账号两次联系施某:“你生病了吗?有一段时间没有直播了。” ”你有每个月的时间要求,而且你要解释一下不播的原因。石回复:“好吧,我最近太忙了,没时间看手机。 当我有时间的时候我会播出它。”
很快,公司再次联系石:“这个月你要播52个小时。” “如果你不回复消息或广播,你就违反了合同。” 石没有回答。
2023年7月,因施某已连续3个月没有直播,公司向施某发出违约通知书,明确解除合同,并要求施某支付赔偿金共计5万余元,其中违约金4万元,虚拟形象损失11760元。 双方协商未果,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本案中,石某的违约行为十分明显。 双方合同于2023年7月5日终止,石某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关于赔偿范围,该公司称,按照合同规定,应按照合同履行期间月收入的10倍计算,施某需赔偿4万元。 石某认为违约金过高,要求适当减少。
法院认为,确定违约金是否过高,应综合考虑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和预期利润损失,以及对违约方的惩罚因素。
就实际损失而言,本案中公司所持有的虚拟形象应属于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 虚拟主播可分为人工智能驱动型和真人驱动型。 本案例是真人驱动的虚拟主播。 真人驱动的虚拟主播根据“中间人”参与程度的不同,可以分为与“人”不同的虚拟主播和与“人”相同的虚拟主播。 是否具有“身份认同”直接影响损失的认定。 。 如果存在“身份身份”,虚拟形象就没有再利用价值,违约损失可以根据虚拟形象生产成本的折旧来计算。 如果不存在“身份身份”,虚拟形象可以重复使用,应综合考虑虚拟形象的使用价值,确定违约行为对虚拟形象价值的减损程度。
在这种情况下,虚拟形象“城隍”的使用并不依赖于石的五官、姿势和表情。 图像可以通过替换自然人来驱动。 直播内容仅限于互动和演唱,并不能体现“中之人”独特的表演方式。 而且,直播时长、粉丝数量、打赏用户的集中度,都无法体现出粉丝观众对“获胜者”的高粘性。
因此,虚拟形象“城隍”与石不具有“身份同一性”,虚拟形象具有再利用价值。 石在合同期内自行停播,影响了虚拟形象的创作和价值增长的可能性。 如果重复使用虚拟镜像,公司需要重新运营。 曝光频率和IP活跃度必然降低,使用价值也会贬值。 综合考虑头像的使用价值以及因违约造成的头像价值减损,确定施某违约造成的直接损失为4000元。
就预期利润损失而言,根据双方的合同内容、期限及履行情况,确定公司对虚拟形象的再利用采取措施的合理期限为3个月。 随后亏损扩大期间的可用利润损失不能归咎于施。 。 法院以履约期间月平均收入作为公司可得利益损失的合理参考范围,计算出公司可得利益损失的合理参考范围为1610元。
法院认为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酌情调整为7000元,同时扣除了公司未支付给施某的直播收入。
2024年3月4日,苏州虎丘法院一审裁定,双方合同于2023年7月5日终止,石某还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6200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陈述
作为新兴产品技术的代表,数字人虚拟主播正在加速与网络直播行业融合发展。 未来市场规模将进一步扩大,虚拟主播行业逐渐成为数字经济的“新蓝海”。 与此同时,虚拟主播行业也面临法律风险:“本人”权益保护、虚拟形象“皮套”权利归属、个人信息安全等。通过司法裁判,推动行业规范和精细化监管,推动虚拟主播行业依法发展,为经济注入数字活力。
虚拟主播应参照真实主播,按照相关行为规范划定自己的行为界限,避免出现虚假宣传、诱导非理性消费、推销假冒伪劣商品、接受未成年人打赏、传播低俗色情内容等言行。
MCN机构需重视“中间人”权益保护和合规培训,加强“中间人”个人信息安全,及时为“中间人”签订劳动合同。对符合劳动关系特点的“中间人”,对不符合劳动关系特点的“中间人”及时签订劳动合同。 “中之人”通过直播合同等方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平台应加强管理,对虚拟主播注册进行身份验证和图像预录,加强内容管理,对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进行明确标识。 如果虚拟主播账号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还应根据其影响程度进行删除、暂停、封禁等处罚,打造清晰的直播环境环境。
审判小组
合议庭:吴红、吴亚、薛飞
法官助理:孙杨
办事员:王荣
文:孙杨、刘琼(苏州虎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