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主播在传播科学文化知识、丰富精神文化生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肩负着重要责任,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强化网络主播职业道德,规范职业行为,强化社会责任,树立良好形象,共同营造积极健康、有序、和谐、清朗的网络空间,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一条 通过互联网提供网络表演、视听节目服务的主播,包括在网络平台进行直播,与用户实时沟通、互动,以上传音视频节目的形式发出声音的主播,均应遵守本行为准则。 虚拟主播及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合成的内容参照本行为准则。
第二条 网络主播应当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自觉履行社会责任,自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监督。
第三条 网络主播应当遵守网络账号注册实名制的相关规定,配合平台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进行实名注册,规范账号名称的使用。
第四条 网络主播应当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修养个人道德。 。
第五条 网络主播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传播的网络表演、视听节目内容应当体现时代新气象,讴歌人民新创造,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播正能量。能量,展现真善美,让人民满意。 美好生活新需求。
第六条 网络主播应当坚持健康的作风和品味,自觉摒弃低俗、庸俗、媚俗等低级趣味,自觉反对流量至上、畸形审美、“饭圈”乱象、拜金主义等不良现象,自觉反对抵制违反法律法规、有损网络文明、违背网络道德、有害网络和谐的行为。
第七条 网络主播应当引导用户文明互动、理性表达、理性消费,共同构建文明健康的网络表演和网络视听生态环境。
第八条 网络主播应当保持良好的声音、屏幕形象,表演、服装、化妆、语言、举止、肢体动作、画面呈现等必须文明得体,符合公众的审美趣味和欣赏习惯。
第九条 网络主播应当尊重公民、法人的名誉权、荣誉权,尊重个人隐私权和肖像权,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网络主播应当遵守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自觉尊重他人知识产权。
第十一条 网络主播应当如实申报收入,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二条 网络主播应当按照规范书写、规范含义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增强语言文化素养,自觉遏制低俗暴力网络语言的传播,共同构建健康文明的网络语言环境。
第十三条 互联网主播应当自觉加强学习,掌握从事主播工作必要的知识和技能。
对于专业水平要求较高的直播内容(如医疗保健、金融、法律、教育),主播应取得相应的专业资质,并向直播平台报送专业资质。 直播平台应对主播进行资格审查和备案。
第十四条 网络主播在提供网络表演、视听节目服务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发布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
2.发布颠覆国家政权,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损害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的内容;
3.发表削弱、歪曲、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社会主义制度、改革开放的内容;
4.发布诽谤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煽动民族仇恨和歧视,歪曲民族历史或者民族历史人物,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侵犯民族风俗习惯的内容;
5、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在非宗教场所开展宗教活动,宣扬宗教极端主义、邪教等的;
6、以不当方式恶搞、诽谤、歪曲、展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
7、恶搞、歪曲、诽谤、亵渎、否定英雄烈士模范事迹和精神的;
8、利用换脸等深度伪造技术伪造、篡改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烈士、党史、历史等;
9、损害人民军队、警察、法官等特定职业和群体的公众形象;
10、宣扬基于种族、民族、地区、性别、职业、身心残疾等的歧视;
11、宣扬淫秽、赌博、吸毒、渲染暴力、血腥、恐怖、传销、诈骗、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揭露侦查手段、展示枪支、管制刀具的;
12.捏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虚假险情、疫情、灾害、警情,扰乱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13、表现出过度恐怖、身体疼痛、精神歇斯底里、感官和精神强烈刺激,并能引起身心不适的图片、台词、音乐、音效;
14、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隐私,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15、未经授权使用他人著作权作品;
16、炒作社会热点、敏感问题或者故意制造舆论“热点”的;
17.炒作丑闻、丑闻、劣行,传播低质量内容,宣扬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的内容;
18、服装、妆容、语言、行为、直播间设置等表现性暗示、挑衅内容;
19、介绍或者展示自杀、自残、暴力血腥、高危动作等容易被未成年人模仿的危险行为,以及展示吸烟、酗酒等诱发未成年人不良习惯的内容;
20、利用未成年人、未成年人进行非广告性的商业宣传、表演或者作为噱头,获取商业或者不正当利益,引导错误价值观、人生观、道德观的内容;
21、宣扬封建迷信文化习俗和思想、违反科学常识等的;
22、破坏生态环境,表现虐待动物、宰杀、食用国家保护动物等行为的;
23、过度浪费食物、展示虚假进食、催吐、暴饮暴食等,或者其他可能导致不良饮食消费、浪费食物展示的内容;
24、引导用户进行低俗互动,组织、煽动粉丝互相辱骂、挑起战争、散布谣言攻击、实施网络暴力的;
25、营销假冒、侵犯知识产权或不符合保护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产品,伪造、篡改交易、关注、浏览、点赞等数据流量;
26、违反广告相关法律法规,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以虚假承诺、使用绝对用语欺骗消费者,未经许可直播销售特产、特产的;
27、通过“弹幕”、直播间名称、公告、语音等传播虚假、骚扰性广告;
28、通过有组织炒作、雇佣喷子买礼物、宣传“刷礼抽奖”等方式暗示、引诱、鼓励用户大量“打赏”,诱导未成年用户“打赏”或者使用虚假身份信息“打赏”奖励“奖励”;
29、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影响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影响他人正常生活、侵犯他人隐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场所拍摄、播放的;
30、展示或者炒作大量奢侈品、珠宝、纸币等资产,展示无拘无束、铺张浪费的生活,贬低低收入群体炫富行为;
31、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对网络演出和网络视听生态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十五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加强对网络演出、网络视听平台的监督管理切实压实监管机构托管责任和主体责任。 发现网络主播有违法行为的,将及时责令相关网络演出、网络视听平台予以处理。 网络演出、网络视听平台、经纪机构规范网络主播情况和网络主播规范聘用情况,纳入文化娱乐场所许可管理、日常管理、安全检查、节目上线管理检查范围。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必须进一步加强对网络演出、网络视听平台、经纪机构的执法检查,依法查处网络演出、网络演出等行为。依法查处提供违法违规内容的网站。 视听平台,督促平台、经纪机构及时处理违法内容及相关网络主播。
第十七条 网络演出、网络视听平台、经纪机构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落实主体责任。 按照本行为准则,加强对网络主播的教育培训、日常管理和规范指导。 建立健全网络主播准入、培训、日常管理、业务评级档案、“红黄牌”管理等内部制度和规定。 对精神良好、模范遵守行为规范的网络主播给予正向激励; 对违规网络主播要加强警告和约束; 对问题严重、屡禁不止、屡教不改的网络主播账号,应当予以封禁。 相关网络主播将被列入“黑名单”或“警告名单”,不得通过更换账号、更换平台等方式再次播出。 网络主播实施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触犯法律、不道德的艺人,决不能为其提供公开表演、发声的机会,阻止其重新定位、东山再起。 网络演出、网络视听经纪机构必须加强对网络主播的管理和约束,依法合规提供经纪服务,维护网络主播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各相关行业协会应加强指导,按照本行为规范建立健全网络主播信用评价制度,进一步完善行业规范和自律公约,探索建立平台与主播之间的约束关系机制、积极开展伦理审查,加强培训和指导。 服务,维护良好的网络生态,推动行业标准发展。 对违法违规、丧失道德操守、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网络主播,要定期公布,引导各平台联合抵制、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