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小思与一公司签订合同后
在该公司规定的某平台上进行直播
合同期满后
公司认为小思存在违约行为
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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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原告和被告之间签订的《艺人经纪合约》合法有效,案件主要争议焦点为被告在合同履行期间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
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旗下的其他主播透露自己的薪资待遇水平、将原告以外的传媒公司引荐给原告旗下的其他主播,其行为违反了合同中“被告不允许互相间讨论合作酬金,透露合作酬金情况”的约定,构成违约。但被告的违约行为并未对原告构成实质上的经济损失,应当适当减轻被告的违约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虽然存在违约行为,但其行为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支付违约金100万元的情形,原告的实际经济损失也并未达到此数额。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承担部分律师费和公证费共计30800元。另外,因被告无正当理由不按法庭要求的时间提交证据原件,拖延了诉讼,法庭判其承担了部分原告的诉讼费。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被告主动履行了判决义务。
鹏法君说法
互联网衍生经济的发展,引发了不少类似本案中“主播”与“平台”之间的纠纷。由于同类市场竞争较大,“主播”与“平台”的合同通常会进行一些关于薪资、竞业禁止等保密约定。对企业来说,以保密条款及严格的违约责任来稳定队伍无可非议,但这并非企业做大做强做优的经营之道。
鹏法君提醒,“主播”与“平台”要增强法律意识,既要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也要遵守法律规定,注意掌握法律所体现的基本规则,优化管理措施,不要忽略法治和市场经济的公平、公正精神,才是行业兴盛的保障。
来源:前海合作区法院